古时有个强盗,因抢劫被逮送官府,按刑律要判死刑,于是,他家里的人用重金请了一位讼师帮忙。
那讼师见状纸上有该盗大门而入,白昼行劫几个字,便冷笑道:有了,有了。于是提笔在状纸上添了一点,并在衙堂之上为强盗辩护。
你知道那狡猾讼师改了案卷上的哪个字?在衙堂之上又是怎样为强盗辩护的吗?
刀笔讼师将该盗大门而入,白昼行劫中的大字添上一点,改为犬字,并在公堂之上为强盗辩护道:原状写明,犯人自犬门而入,犬门者,狗洞也,故该犯称不上强盗,只能是个小偷而已,焉有死罪?
县令一看案卷,发现果真如讼师所言,于是从轻发落,将斩首改判为牢禁五年。